首页 干货文章正文

【干货】首发上市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99页)

干货 2020年11月26日 13:11 管理员

问题1、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 时间等时限? 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 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 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发规则中的“最近 1 年”以 12 个月计,“最近 2 年”以 24 个月计,“最近 3 年”以 36 个月计。问题2、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 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 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1)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 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 以充分披露。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 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2)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 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 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 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 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 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 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 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 发表意见的依据。

问题3、应如何理解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 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 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 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 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 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 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 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 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干货】首发上市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99页)

文件下载
资源名称:【干货】首发上市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99页)


标签: 经验干货

并购家 关于我们   意见反馈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京ICP备12009579号-9

分享

复制链接

ipoipocn@163.com

发送邮件
电子邮件为本站唯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