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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研究报告(57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0年02月24日 08:21 管理员

数字版权产业链可以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数字版权服务共四 个部分。 上游主要包括原创者和内容提供商,包括出版社、数字期刊报纸、 唱片公司、游戏和动漫制作商、导演、音乐人、摄影师等企业组织机 构和个人,数字内容作品主要涉及音乐、电影、电视节目、文学作品 等。中游主要包括渠道销售平台等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本身不生 产内容,主要依靠技术、网络渠道和流量入口优势,整合数字内容资 源,对外提供检索入口和搜索等服务。平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整合 和运营数字资源,有助于内容提供商专注于优质内容生产。 下游主要包括硬件终端生产商、软件终端开发商和数字发行商。 终端生产商和数字发行商距离用户最近,可被认为是出版下游。数字 发行商一般分为分销商,零售商和在线发行平台三类,在线发行平台是目前最主要的形式。 数字版权服务主要是为数字内容出版物提供版权登记、版权交易、 版权价值评估、版权保护一系列服务的技术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数字 版权服务是数字版权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数字版权保护展开, 以实现版权价值安全流转为目的。通常而言,数字版权保护包括数字 版权确权、数字版权监测、侵权取证、数字版权维权等。其他数字版 权服务还包括数字版权交易、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数字版权费用结算 等内容。

著作权(或版权)是一种复写或复制的权利。复制技术经历了印 刷技术、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三次大的飞跃,每一次飞跃带来了复制 方式的革命,内容作品的形态都会突破版权法律的适用范围,导致全 球版权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各国不得不通过修订和完善版权 法律予以应对。 美国作为全球出版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版权法律最为完善和 成熟,数字版权保护立法最早,法律规定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修 订频次高。包括《版权法》、《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 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等法律发展形 成了美国较为完善的数字版权法律体系。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积极 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数字版本相关法律制度以应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并主动参与版权法律和规则制定,力求在国际规则中维护 本国利益。 对于数字技术革命对版权保护冲击,我国立法层面积极应对。虽 然没有专门立法,但通过修订和完善已有法律加强对数字版权保护。 例如 2001 年《著作权法》增加信息传播权;2005 年颁布《互联网著 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关于版权的行政责任; 2006 年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 侵权形态、权利限制等内容做了规定;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 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他人作品权利的行为的定罪标 准。此外,《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均涉及数字版权保护,为我国数字作品的 创作、传播、保护和运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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