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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指导手册(46页)

干货 2018年07月04日 06:59 管理员

1.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 监会令第 66 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 监会令第 61 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 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 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 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2.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 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 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 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 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 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 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 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 论。

3.见面会

    反馈会后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见面会。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 的初步沟通机制,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 责人等。

4.预先披露更新

    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 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 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 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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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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