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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指南(中英对照)(104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19年03月25日 06:45 管理员

破产法1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绝大多数资产证券

化交易中,基础资产与发起机构的破产隔离2是首要的法律目标。金融资产与发

起机构的破产隔离是否以“真实出售”为前提,因不同的交易结构而有所不同

(“真实出售”从法律和会计角度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除第 3 会计规则及相关

问题 部分外,本指南中的“真实出售”主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具体结构在后文第

9.2 常见结构 部分阐述)中,基础资产是由发起机构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给特

殊目的信托,基础资产与发起机构的破产隔离效果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第十五条所直接规定,因此不涉及“真实出售”的问题。而在交易所开展

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出售和转让给作为特殊目

的载体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基础资产转移行为是否构成“真实出售”即会对

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凸显出的热点问题,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

历史还比较短,对于“真实出售”的构成要素或判断标准,中国司法实践尚未形

成明确和统一的标准或指导意见。根据有限的相关司法案例,人民法院在判断

一项交易的性质时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主要从相关交易合同的表述

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合同法》所定义的买卖合同的特征

(所有权转移+对价),而较少运用公平原则(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角度)去推

翻当事人在交易合同中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达成借款交易的

同时或在存在既有债权的情况下,借款人将其财产转让给贷款人并约定在还清

贷款后取回财产,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交易实质将财产转让认定为让与担保,

而参考担保贷款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2019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指南(中英对照)(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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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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