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比如,通过协商确定的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全部股权的拟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而目标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700 万元,从而计算出目标公司股东原始出资的溢价率为 143%(1000÷700)。
如果双方拟定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增资后,要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一半,则投资公司应增加的实收资本额为 700 万元(700÷50%×50%),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应为 700 万元×143%=1000 万元,投资公司应当向目标公司投资 1000 万元,其中 7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使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从 700 万元增加至 1400 万元;另 3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增资后投资公司拟持有目标公司 70% 的股权,则投资公司应增加的实收资本额为1633.33 万元(700÷30%×70%),投资公司的出资额应为 1633.33×143%=2335.66 万元;其中 1633.33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余下计入资本公积。
上述讨论我们假定交易双方协商拟定的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股权转让价格大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但是在实务中我们可能还会遇到相反的情况。在目标公司有亏损未弥补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作价额小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这样的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购,如何进行增资并购?
根据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有关规定,目标公司不盈利是不能增发股份的,股票可以平价发售或溢价发售,但不可以折价发售,显然,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在公司股东权益小于公司实收资本的情况下,是无法对其进行增资并购的。但是如果目标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股东权益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能否对其进行增资并购呢?法律尚没有相关规定。
【拓展】在目标公司股权作价额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增资并购?
在目标公司股权作价额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按照等价原则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额出资额就会小于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应当缴付的出资额,这既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也无法通过增资验资。
比如,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但是由于连年亏损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仅为 500 万元(双方协商确定的目标公司权益作价总额也为 500 万元),如果双方商定增资后投资公司持有目标公司 50% 的股份,要求投资公司出资 1000 万元,符合资本充实原则,验资也没问题,但是投资公司不会同意,因为它不符合等价原则;如果要求投资公司出资 500 万元,投资公司会同意,但是不和符合资本充实原则,也无法通过验资。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此提供两种方法供参考:
方法 1:将目标公司原股东的部分股权以 1 元钱的价格转让给投资公司,然后由投资公司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向目标公司增资,从而使增资后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各方投入的权益相匹配。比如,在上例中,投资公司按 1000 万元向目标公司出资,按照投入的权益比例应当持有目标公司 66.7% 的股权,而在目标公司 2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中,投资公司只占 1000 万元,持股比例只有 50%。如何解决 66.7% 与 50% 的矛盾呢?实务中可以安排目标公司的股东将 16.7% 的股权以 1 元钱的价格转让给投资公司,这样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 1000 万元,取得目标公司 66.7% 的股权。这种做法既维护了资本充实则,也符合等价原则。但在实务中应当注意防弊双方的风险,最好安排有关协议同时生效,或者互为生效条件。
方法 2:安排目标公司减资,使其注册资本额与权益相等。如上例中目标公司减资 500 万元,然后由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 500 万元,获得目标公司 50% 的股权,既符合资本充实原则,也符合等价原则。但此种方法可能会因减资程序而费时较长。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知道,在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股权作价额大于其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投入不能全部确认为实收资本,因为这样就会打破双方事先约定的持股比例。只有在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作价额等于其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投入才能全部进入实收资本。
比如,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经双方协商全部股权作价 1000 万元,投资公司持有增资后目标公司 50% 的股权,那么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投资就必须是 1000 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投入的 1000 万元应当有 5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500 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这样增资后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1000 万元,增资前公司的股东和投资公司各占 50%。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一方持有的是资本,另一方投入的是货币,货币必须与资本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配伍,而不能像合并并购那样,将参加合并的各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重新分配。
增资并购需要根据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商定的增资后各方在公司中所持股份的比例,以及目标公司股东股权的作价额确定投资公司的增资出资额。而针对投资公司的增资出资额,双方需要商定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从股权并购的实践看,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由于部分股东(目标公司的存续股东)的出资早已经到位,且目标公司的经营正缺少现金,故此,虽然法律允许投资公司在 2 年内完成增资出资,但绝大多数增资并购中投资公司都一次出资到位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出资全部到位,很少有像公司设立时那样把出资时间拖得较长的。
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也是双方谈判的要点问题之一。从增资并购的实践看,除目标公司有特别需要以外,投资公司非货币出资的比较少。目标公司的特别需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在目标公司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同意投资公司对本公司进行增资,就是看中了投资公司手中的特殊资源。
如果投资公司是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还涉及出资资产的作价问题。虽然非货币资产出资法定必须经评估后才能验资,但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都同意评估的结果,或者说需要双方对投资公司出资资产的作价达成一致。投资公司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如果作价高了,不仅有违公司法的规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直接侵害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
在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购的情况下,需要对目标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额,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以及其他内容。对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关系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能否顺利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整合,因此,这个内容必须成为双方谈判的要点问题。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也可能遭遇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引致的损失。比如,目标公司隐瞒了 1000 万元的债务,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权益的评估就会虚高 1000 万元,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出资额也会相应的虚高,进而给投资公司带来损失。但是,在增资并购情况下,投资公司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再理论上都是一个疑难问题。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必然使目标公司股东权益虚高,虽然投资公司相应虚高的增资额缴付给了目标公司,但实际收益的一定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因此,应当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个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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