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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报告:全国碳市场,企业CCER(中国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计划)价值(24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1年07月02日 06:42 管理员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气候问题,人们逐步意识到人类活动对于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基 于此,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孕育而生,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及人均碳排放 等的差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该原则下, 1997 年 12 月 11 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将参 与国分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主要以发达 国家为主,该国家应保证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议定书所列的量化的限制。而 对于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而言,则无强制性减排目标要求。 碳抵消机制主要是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批准的减排活动项目经过核查后产生的减排量在在 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用作排放量的抵消,减排量通常指的是在常规情景之外避免或封存 的排放量。由于碳抵消机制的产生基于自愿原则,而在其他定价机制中,受约束的企业通常 是具有强制性的要求,因此“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下的“配额”和“基线减排与信用 交易”机制下的“减排量抵消额度”有所区分。独立碳信用机制是指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私人和独立的第三方 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截至目前主要所有四个独立性抵消机制,分别为美国碳注 册处(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清洁空气法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 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和自愿碳减排核证(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

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抵消机制 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 级政府进行管理。截至目前主要所有 20 个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抵消机制,例如中国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计划(CCER)、澳大利亚减排基金(Australia Emissions Reduction Fund,ERF) 和美国加州配额抵消计划(California Compliance Offset Program)等。全球碳抵消机制市场在 2012 年达到顶峰,随后注册量和签发量大幅下滑。一般来说, 为加速减排目标实现同时给予减排企业灵活履约的空间,大部分碳市场在初期会建立配套的 碳抵消机制,主要用于抵消本市场内的强制履约义务。在 2015-2019 年间,有 4 个司法管辖 区实施了新的碳信用机制,此外加拿大、墨西哥和南非等的碳信用机制也正处于开发阶段。 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全球共计注册约 14,550 个碳信用“项目”;其 中,7,759 个项目已签发约 39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减排量,相当于使 8.42 亿辆乘用车停 用一年所产生的减排量;同时,2019 年签发碳信用约占当年全球碳信用的 17%。但从时间 维度上来看,自 2013 年以断崖下跌后,全球碳抵消机制的年度项目注册总量仍呈下滑趋势, 同时自 2015 年以来,全球碳信用机制的碳信用签发量已下降 35%,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在 2017 年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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