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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病种研究报告(80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2年10月12日 07:30 管理员

由图1可知,重疾险的保障病种越来越多,但近年来已趋于稳定,2021年重疾险产品的重症平均数 量较之前略有增长,但2019年至2021年中症与轻症的平均数量增速几乎为0,体现出依托扩充病种数 量式的创新已不再受保险公司追捧。 根据爱选病种库统计,截至2021年底,市场上重疾险产品中涉及的疾病总数量情况如下:重症疾病 (即重大疾病)达200种,中症疾病111种,轻症疾病135种,前症疾病25种,特定重大疾病157种,男 性特定重大疾病58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5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89种,老年特定重大疾病21种,少 儿重大疾病40种,罕见特定重大疾病54种,高费用特定重大疾病35种,失能特定重大疾病5种,大湾区 高发特定重大疾病8种(上述疾病类型依次对应图2中的A至N)。由图2,对比去年报告数据,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中所涉及的各类疾病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重、中、轻症涨幅均在10%-20%之间,涨幅较为迅猛的为老年特定疾病(图2中的“I”)和罕见特定疾 病(图2中的“K”),一定程度上体现了2021年重疾险市场对于老年群体及罕见病人群的关注。由前文 述,尽管重疾险整体的疾病平均保障数量已经趋于稳定,但各产品所涉及的不同的疾病数量却仍在攀 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公司仍在追逐重疾险疾病数量的开拓。保险与专业医学对病种定义的侧重点存在较大的差别。

医学中的疾病定义目的是说明某种疾病是 什么、临床表现有哪些等;而保险中的病种定义则主要阐明某种疾病在什么症状、达到什么条件可以获 赔。因此,对于保险产品,疾病定义设置的出发点应该为“医学”与“保险实务”的结合。 出发点明确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建立设置疾病定义的原则和逻辑。我们认为不同疾病定义设置 应该遵循“独立性最大”原则,即疾病定义范围重叠部分越小越好。基于这样的原则在条款中增加一个 新病种才是有真实意义的。上图中的0%与100%分别代表两种极端情况。0%说明两种疾病定义完全独立,新增一种疾病会 达到“1+1=2”的效果,这是最理想的情况;100%说明两种疾病定义完全相同,可以理解为同一种疾 病,新增一种疾病毫无意义,保障范围并不会因此扩大。然而,实际中,大部分重疾险产品的病种定义 情况处于中间地带,即某两个病种间既不是完全独立,也不是百分百相同。所以这里我们提出一种判断 方法:考虑任意两个病种的疾病保障范围的重叠程度;若两病种的重叠程度在较低水平,则被认为病种 相互独立;若两病种的重叠程度在中度水平,则被认为病种部分重叠;若两病种的重叠程度处于较高水 平,则被认为病种拆分。当然,病种间的重叠程度需要经过专业医学、核保人员的鉴定与经验判断,并符 合相关医学标准。我们按照上述逻辑中疾病保障范围的重叠程度给出了爱选病种拆分定义,即哪些疾 病明明是一种却被拆分成多种出现在同一个保险条款中。

中国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病种研究报告(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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