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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版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汇编(789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18年04月29日 07:33 管理员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
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 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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