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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先行,国际比较冷静分析报告(53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19年06月05日 06:37 管理员

房地产税政策梳理:改革进程曲折,落地尚待立法。房地产税作为关系普通民众切身利益的税种,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关注点主要为两点:一是房产税改革,二是房地产税立法。房产税是既有税种,第一个问题由来已久,1986年现行房产税出台后将个人自住房纳入免征范围,自此关于房产税税基扩围至自住房的讨论便不绝于耳,此话题的讨论焦点在于房产税的制度设计;而第二个话题产生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之后,近期讨论更多集中在具体落地时间,就上文分析,现在没有明确落地时间,且并未出现在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中。

房地产税国际比较:他山之石,稽世鉴今。根据我们的研究总结,全球房地产税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式房地产税,包括历史上曾经是或部分属于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南非、中国香港等。此类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可总结为征税目的定位于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税种简单,一般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税,税率制定采取“以支定收”方式,税基广泛,税收优惠力度相对较低,税收收入稳定且占比较高等;第二类是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房地产税制度,主要表现为征税目的兼顾税收工具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用,税种复杂,土地和房屋采用二元税制,且十分重视土地保有税的征收,税收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税率方面政府统一制定后相对固定,超额累进税率的设置也是税制调控导向的体现。我们将在下文中分别挑选美国、英国以及日本、韩国作为两类房地产税制的代表国家做更深入的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房地产税的研究主要针对持有环节税种展开。

征收背景:缓解财政压力,提高政府收入。从征收背景来看,英式房地产税均以筹措政府收入为出台目的。具体来说,英国最早在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炉灶税”(Oven Tax)便出台于17世纪英荷关系紧张时期,英国王室为了提高政府收入积极做好对荷战争准备,于1662年正式开征“炉灶税”。同样地,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由于联邦政府支出陡升,1787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征收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直接税的权利,联邦政府也分别在1798~1800年(美法战争)、1812~1814年(第二次美英战争)和1861~1865年(南北战争)征收过房地产税,当然,后期随着地方政府逐渐成为公建主体以及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主体逐渐转移到地方政府。总的来说,无论是战事支出还是公共投入,英式房地产税最早出台的原因均是为了筹措财政收入,这一征收目的也深刻影响了英式房地产税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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