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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划转社保,搞不好会把你的股份全划没了

干货 2017年05月27日 10:36 管理员

编者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阶段,都会考虑国资的引导基金或者扶持资金,不但会有优惠政策,而且对收益要求较低,是一个非常不错的资金来源。但是,引入国资还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国有股划转社保,这不是一个小问题,不但关系到股权基金的退出收益,更关系到非国有部分的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国有股的比例和基金架构,必须在基金筹备之前就应该考虑清楚。

文 | 步日欣



尽管相关的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国有股划转的相关规定,但诸多细节还是没有明确,导致很多从业人员在实践当中还是感觉无所适从。本文从国有股划转影响、国有股认定、国有股划转社保豁免等几个方面,给大家梳理了涉及国有股划转的诸多问题。


国有股划转的影响——如何划转,划转多少?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转持社保实施办法》),2009年6月19日开始施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发布。按照实施办法定义,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10%的比例看似比较低,跟VC、PE项目动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来比微不足道,但是仔细看办法里的约定,发行股份数量的10%!也就是说,如果国有股是小股东,如果持股数量低于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所持股份数要全部充公!


而且,如果国有股里面是100%国资,那还好说,无非是左口袋到右口袋,归根结底还是国家的。但如果持股股东里面有民资的成分,那岂不是傻眼了,好不容易盼到IPO,还没来得高兴,就亏得底裤都没有了。


国有股认定——究竟什么样的股东算国有股东?


在国有股认定方面,确实现在还有很多模糊地带,《转持社保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一句带过,“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那到底什么样的股东才会被打上国有股东的标签?到目前为止,跟国资委有关的、涉及到国有股东认定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80号文,一个是32号令


国有股划转社保,搞不好会把你的股份全划没了


分析这两个法规,32号令比80号文更进一步:


1)国有全资企业持股超过50%,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算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持股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具有控制力,算国有企业。


以上规定较为清晰,但是唯一模糊的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要不要国有股东标识?32号令将约束范围将公司制企业拓展到企业,也许就是为了做个铺垫,说明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也应该纳入到国有股东范围。


笔者在实践当中,操作过国有股东持股的有限合伙制基金问题,一方LP为中科院直属机构,一方LP为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当时为了保险起见,两方国资的合计出资比例没超过49%,规避了国有股划转社保的问题。


结合市场上的一些经验,最为稳妥的方式,就是国有企业合计出资不超过49%,不为第一大股东,否则是否有控制力,也很难去展开有说服力的解释。


国有股划转豁免


并不是所有国有股东持股都需要划转社保,为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而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 :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 

 

2、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投资运作符合105号令有关规定。 

 

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后,根据本通知资质条件要求,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只需要在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官网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总结


(一)国有股划转社保不是个小问题,特别是涉及到针对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基金筹备阶段准备引入国资成分,需要谨慎对待,做好前期筹划。


(二)国有股划转社保并不是简简单单收益减少10%的问题,而是根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数有关,如果国有股东持股数将减少首次公开发行股数的10%。


(三)为了稳妥起见,即便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好就是国有企业合计出资不超过49%,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只需要公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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