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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报告(56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0年01月14日 06:37 管理员

版权始于文艺复兴后期,该词来源于英文单词 Copyright,即复 制的权利,反映了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 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 印刷术出现以前,版权概念和机制并不存在。中世纪,书籍都是 手抄而成,盗版成本和生产原书成本无异,因此不存在盗版动机。十 五世纪中期,印刷术的发明导致出版可实现批量生产。1709 年,为 保护印刷商和作者的利益,英国出台《安娜女王法》,规定版权源于 作者,保护作者独占一定期限的作品印制、翻印和出版的权利。《安 娜女王法》被认为是世界第一部版权法,该法案使版权成为一种共有 权利,任何人都可以拥有版权。 中国古代没有“版权”和“著作权”的概念,二者均来自日本。 20 世纪清政府法律大臣沈家本在主持修订版权法时,聘请日本法学 专家梅谦次郎、志田钾太郎等参与,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版权 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在 1990 年正 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第五十七条中作出了明 确规定,版权即著作权。 (二)版权获取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自动取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 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确立的版权取得原则。在我国,按照著 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 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 权法保护。

数字版权是版权进入数字化时代的丰富和补充。数字版权是作者 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数字作品的权利。数字作品通 常被以二进制数字的形式固化在硬盘、光盘等物理介质或载体,通过 网络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播。 1.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是数字版权保护的对象。业界对于数字作品的定义并未 统一。通常而言,数字作品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将 传统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本质上改 变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 任何影响。例如,报纸、期刊、图书等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电影胶 片数字化等;另一类是天然以数字代码存在的作品。例如,计算机软 件、手机游戏。 数字版权产业链可以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数字版权服务共四 个部分。 上游主要包括原创者和内容提供商,包括出版社、数字期刊报纸、 唱片公司、游戏和动漫制作商、导演、音乐人、摄影师等企业组织机 构和个人,数字内容作品主要涉及音乐、电影、电视节目、文学作品 等。中游主要包括渠道销售平台等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本身不生 产内容,主要依靠技术、网络渠道和流量入口优势,整合数字内容资 源,对外提供检索入口和搜索等服务。平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整合 和运营数字资源,有助于内容提供商专注于优质内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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