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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专题报告:费改税执法刚性增强(17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18年01月26日 07:13 管理员

排污费1982年开始实行,已有36年历史。改革开放后,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在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中日益凸显。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超标准排污收费的原则规定是我国排污费制度的起源;1982年7月1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开始以征收排污费形式对超标排放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以调控企业排污行为和筹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征收排污费为主题、以相关税种和税收政策为辅助的国家税费制度体系。

排污费占全国财政收入比例偏小。排污费实行期间我国共向1298.7万家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667亿元,其中2003年(排污费制度改革)至2015年共征收排污费2038亿元,是前24年的3倍多。2015年全国征收的排污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0.12%。2008年以来,我国排污费的规模就在190亿元左右徘徊,这与国家动辄上千亿、万亿的环保治理投资极不成比例。环保税专题报告:费改税执法刚性增强(17页)

排污费构成中,国家重点监测的污染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占比高。化工、冶金和发电三大行业缴纳的排污费比例较大。2015年,全国重点监测企业合计缴纳排污费88.89亿元,占全国缴纳排污费的49.8%。

排污收费制度法律位阶较低,执法刚性不足。排污费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乱排放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对不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环保部门仅有罚款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强制力不足又造成征收的随意性,使得罚款权难以落实,无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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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名称:环保税专题报告:费改税执法刚性增强(17页)


标签: 节能环保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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