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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拟IPO企业国有股转持制度全解析

干货 2017年08月17日 15:50 管理员


IPO的新三板企业由于存在做市转让的交易模式,导致其存在大量的包括做市商在内的国有股东。而国有股的转持一直是企业IPO时,监管部门审查的重点。本文将从国有股东认定标准、国有股转持计算方法、国有股转持方式及程序等方面对国有股转持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国有股转持制度的历史沿革

   

   国有股转持制度经历了“减持——暂停——转持”三个历史阶段,具体情况如下图:

【干货】拟IPO企业国有股转持制度全解析


二、国有股转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国有股转持制度基本适用规则

     

       目前,我国关于国有股转持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几个法律法规中:

       1.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以及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布的94号文;

       2.2013年8月14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以及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

       3.2015年8月11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4.2004年3月9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

      5.《财政部关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社保转持义务豁免事项的通知》(财建[2015]776号)。


      依据94号文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转持的10%是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而不是国有股东持有股份的10%,所以会出现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被全部转持的现象。


      78号文的颁布给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78号文规定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IPO时,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则应按照94号文、78号文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股转持制度豁免规则

      

      适用较为广泛的豁免规则为39号文,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符合条件并经过审核批准后可以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需要符合的条件大致如下:

      1.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名称中含有“创业投资”字样;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于发改委或金融办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通过备案部门的年度审查;或于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通过基金业协会的资格审查;

      4.所投资的企业为未上市中小企业。

   

      此外,78号文、《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社保转持义务豁免事项的通知》这三个文,分别对国有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银行以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这三个主体的豁免规则进行了规定。国有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投资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不能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有独资银行的信贷资产债转股或抵债股权可以不进行减持;其对外投资企业或下设投资实体对外投资企业,需要减持股份但可不核减资本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投企业,在IPO时可以豁免转持。


三、国有股转持义务人及监督管理机构

 

(一)国有股转持的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94号文的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而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股东,其监管机构也不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股转持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管,非金融类企业由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监管。


(二)国有股转持义务人


1.国有股东自身


      94号文出台以后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2.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3.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国有实际出资人


      根据78号文的规定,公司制私募基金中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的,但未达到100%的,由该国有实际投资人履行转持义务;若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为100%的,由私募基金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78号文这一针对公司制私募基金国有股转持的规定,使得未被78号文及其他国有股东认定标准明确提及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有了讨论的“余地”。但是实践中,以丝路视觉(300556)为例,发行人起初认为股东文化产业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属于国有股转持义务人。但监管部门在具体核查时,仍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核查文化产业基金具体的合伙人结构及是否具有国有性质并最终认定文化产业基金需要转持。同时,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也在下定义时将“公司”变为“企业”,使得各种组织形式的主体都能涵盖到国有企业的范围内。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与其他国有主体一样一般都按照《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80号文”)和78号文的规定来确定转持义务人。合伙制私募基金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主体,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样,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与实际控制情况是认定国有股东的重要因素。


4.控股股东代为履行转持义务


       嘉寓股份(证券代码:300117)于2010 年9 月2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首发上市。根据嘉寓股份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经《财政部关于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境内企业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函》(财金函[2010]55 号)批复,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国际”)是嘉寓股份的境外(国有)法人股股东,根据94 号文的规定,建银国际应当向社保基金会划转股份数1682240 股。2010 年5 月20 日,嘉寓股份的控股股东北京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自愿履行转持义务的承诺》,承诺自愿无偿承担建银国际的前述转持义务,由其将持有的嘉寓股份1682240 股股份转为社保基金会持有。


5.实际控制人代为履行转持义务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纳”,证券代码:300291)于2012 年2 月9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首发上市。根据华录百纳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鉴于对华录百纳未来前景持续看好,为使其股票上市后国有控股股东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文化”)所持股权不被过度稀释并保持其对华录百纳的控制地位,华录文化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将由华录百纳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上缴中央金库方式替代。再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21 号),华录百纳首发上市后,华录文化的国有股转持义务由华录百纳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上缴中央金库方式替代。


四、国有股转持制度中国有股东认定标准


      由于国有股转持制度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为国资委和财政部,在确认国有股东认定标准时也主要参考这两个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财政部并未颁布专门针对国有股转持制度中国有股东认定的标准,只有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中涉及到部分内容,提出要从企业资本构成和控制力两个方面来确定企业性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认为“国有公司、企业”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形式外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在国有股转持过程中被使用最多的两个文是80号文以及32号令。80号文中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一)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三)上述“(二)”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四)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32号令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32号令对于80号文来说有了两个明显的进步,一个是32号令更注重于关注企业内部的实际控制情况而不仅仅关注于50%的股权比例。二是80号文将转持义务主体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公司”,而32号令则将其表述为“企业”,这就规避了出现丝路视觉(300556)这种以有限合伙形式来规避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况。


五、国有股转持的转持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国有股转持方式


1.无偿直接将国有股转给社保基金持有


      直接转持这是国有股股东的一般做法。若拟IPO的公司不需保持国有控股的地位或者虽然转持给社保基金,但仍能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一般都会选择直接转持给社保基金持有。但是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在直接转持股份的时候要取得非国有出资人的一致同意,并给予其一定补偿才能够直接转持。这时非国有出资人一般很难同意或者会提出一些比较苛刻的补偿条件,故国有股转持时还可以采取替代划转以等额现金上缴社保基金的方法。


2.以等额现金上缴社保基金


      可以采取替代划转方式用等额现金上缴社保基金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2006年)至94号文公布前(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就已经发生了股份转让的,则按照其应履行的转持义务以上缴现金的方式替代直接转持国有股。

     (2)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可以由该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多次上缴给中央金库。

      (3)部分符合直接转持条件的,由于国家政策需要其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而就国有股东或其国有出资人选择以向社保基金会缴纳现金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94 号文未明确规定上缴现金的定价标准(发行价、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还是其他标准定价)。参考案例,小编发现以现金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通常以发行价定价。例如,根据康盛股份(证券代码:002418)以及一托股份(证券代码:601038)的招股说明书,康盛股份的国有股东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一托股份的国有股东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出资人,均以相应的转持股份数乘以发行价的等额现金上缴社保基金会。


(二)国有股转持的计算方法


1.国有股东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需要按照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为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就按实际数量转持。


2.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


      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上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即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X发行股份数X10%,这就导致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实际转持股份低于发行股份总数的10%。


3.多个国有股东转持


      拟IPO公司中若存在多个国有股东,将由每个国有股东分散承担10%的总转持量。各个国有股东将按照其所持公司发行前国有股份比例来分摊。即每个股东转持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总数X10%X该国有股东发行前持有的国有股份占比。以康拓红外(300455)为例,首次公开发行3500万股,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州投资)、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航天投资)、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石投资)三家国有股东需转持350万股。按照各自持股数量占三家合计持股的比例计算,神舟投资划转 229.1019 万股,航天投资转持 90.6736 万股,瑞石投资转持 30.2245 万股。其中,航天投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成分占比95.74%。因此,航天投资国有出资人应转持的股份数为90.6736X95.74%=86.8109万股。最后应将神舟投资、航天投资、瑞石投资分别持有的发行人229.1019万股、86.8109万股、30.2245万股(合计346.1373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六、国有股转持的程序


(一)申请确认国有股与转持数量


      由拟IPO企业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两大国资监管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的数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拟上市公司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国有股东代全体国有股东共同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二)获得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国资监管部门再确认以后,出具国有股转持的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中国结算公司。该等批复作为拟IPO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必备文件。


(三)作出转持承诺


      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股的转持批复向社保基金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实践中,如果国有股转持义务由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履行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主体代为履行的,由实际履行主体作出前述转持承诺。


(四)履行转持义务


      对于采用直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发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理事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采用替代划转以上缴现金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必须按照批复及时足额地上缴到中央金库,再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


(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股东在转持义务履行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持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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