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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19-2021年全国碳市场政策与法规汇编(162页)

干货 2021年07月15日 07:41 管理员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 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 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 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 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 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 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 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 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 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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