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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水务研究报告:全面实现私有化的利与弊(28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0年03月03日 06:17 管理员

虽然 1963 年的《水资源法》对供水行业的管理架构进行了优化,通过河道 局和水资源委员会的设立开始对流域进行部分综合治理,但是在二十世纪 60 年代后期,污水处理和供水独立管理的主要缺陷迅速浮出水面,河流污染事 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供水、污水处理和污染控制的分权严重限制了有效的水 质管理。 此外,欧洲一系列框架协议对水质要求的日趋严格也直接加重了地方政府的 运营压力。1970s 欧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水质和污水处理的框架协议, 其发展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浪潮,并侧重不同方面。欧洲框架法规的变革以 及其对水质标准的高要求持续推动欧洲水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也在后期促 成了法国和意大利水务市场的部分私营化以及英国地区的全部私营化)。

在此背景下,英国 1973 年的《水法》应运而生。1973 年的《水法》被称为 英国水管理的“革命”,其特点在于它取消了地方政府对水的管理,水务管 理已不再是地方政府的职能。“水务革命”迅速整合约 1500 家管理单位(29 个河道局,157 家供应团体,1300 多家污水处理局)为 10 个水务局,并要 求将地方当局、水务承办商(法定公司除外)和排水当局的所有资产转移给 水务局。水务局取代河道局,在综合流域治理的基础上统一为水环境的全方 位管理。水务局负责英国所有重要的水务职能,包括并不限于水资源保护、 水处理和分配、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和处置、水质管理、污染控制、河流管 理、防洪和土地排水、娱乐和美化设施、渔业和航运等。

随着 1974 年 4 月水务局的成立,英国首次通过单一组织统筹负责一个地理 区域内的水环境管理,并将水务行业从地方政治控制中剥离出来。1973 年 《水法》的颁布和水务局的成立带来了两个核心变化: 一是水务行业的投资资金筹措方式与地方政府分开,且水价不再由中央政府 补贴。在 1973 年《水法》之前,地方水务部门的收入并没有从地方政府的 总预算中分离出来,其使用仍需经过地方政府的统一调配,地方当局可以决 定收入是用于经营和改善供水服务还是划入地方当局的一般预算。1973 年 《水法》在经济层面带来了两个关键变化:(1)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剥 离水务行业相关资金,满足投资要求的资本可以通过向中央政府借款和从客 户那里获得收入来筹集资金;(2)水价(即水费)不再由中央政府补贴地 方政府的水费支持补助金,水务局有义务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运作,以确保 收费符合其收入要求,这也带来了水价的上涨。水务局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 抽水费、供水费、污水及处理费、工商业污水及环境服务收费、捕鱼牌照及 收费、土地排水费、咨询费用、投资及土地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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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节能环保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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