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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78 汽车行业报告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难以明确是否适用产品责任险。在自 动驾驶情形下,操纵汽车的是自动驾驶系统。如果在道路测 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现行规定,即《侵权责任法》关 于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理论上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是自动 驾驶汽车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 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无过错责任的产 品责任制度,应由自动驾驶汽车的提供者对由于产品质量或 安全上的缺陷问题进行赔偿。但该解释明显不符合立法和行 业发展的目的。 (三)法律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后,由于人为、技术、自然等复杂因 素,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可能造成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失。 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者制裁、对受损者救济的制度安排,智能 网联汽车造成损害后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责任,不能也不应脱 离责任制度的管辖。然而,智能网联汽车有其技术上的特殊 性,技术层面的特殊性最终会导致现有法律责任制度的“不 适性”。这种“不适性”可能发生于责任制度的各个环节, 包括责任的成立、责任的承担、责任的实际追索等,具体可 能表现为责任要件的变异、责任人的缺位和责任承当方式的 无意义等。
自动驾驶汽车肇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问题是公众和 法律界对自动驾驶汽车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畴。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汽 车对民事责任制度的需求,《侵权责任法》需要针对自动驾 驶汽车的新特点作相应的技术调整。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 后,会产生内、外两层责任,但由于人类驾驶员被机器替代, 可能导致责任人缺位。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有“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制度,如果对这两种责任制度 做适当解释和修改,是能够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后 的侵权责任救济的。如果不让乘客担责,车内没有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主体, 势必要追责其他相关各方,如提供该车的所有人、出借人等 等,以及要有判定所有人、出借人等承担责任的具体法定条 件等。造成这种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是,在人工驾 驶情形下,驾驶员既是汽车运行的实际操作人,也是汽车交 通运输功能的使用人,故“驾驶人员”身兼双重属性。因此, 《侵权责任法》没有必要专门在条文中使用“驾驶员”这一 生活化或技术化词语,而代之以更具法律词感的“使用人”, 二者基本等同。但是在自动驾驶状态下,车辆由自动驾驶系 统驾驶,乘客是使用人,“驾驶”与“使用”职能分离,造 成潜在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2)内部责任:自动驾驶汽车与车内乘客之间的责任 在传统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肇事以后,如事故发生是 因为驾驶员的不当操作所致,驾驶员除了要向肇事受害人承 担赔偿责任(外部责任)外,还存在对同车其他乘客的赔偿 责任(内部责任)。在内部责任划分中,车内的其他乘客可 以就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向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所属的 雇佣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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