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业报告下载文章正文

银行行业报告:金融混业实现的环境、模式及经验借鉴(50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1年02月09日 07:01 管理员

英国的混业经营主要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1)早期英国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但并无法律明确限制混业 经营。作为传统工业化国家,从 19 世纪后半期,出于大量发行公司债和设立股份公 司筹集资本的需要,商业银行开始承担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与发行功能。 2)20 世纪 70 年代,英国竞争优势逐渐弱化,倾向于实行自由化的经济政策, 鼓励银行业在广泛金融领域开展竞争。70 年代的通胀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英 国 1971 年废止利率协定、1981 年取消最低贷款利率,整体是一步到位实现了利率自 由化。混业经营也是紧跟着利率市场化而来,1986 年撒切尔政府正式出台“伦敦金 融大爆炸”式改革方案,即《金融服务法》,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从而推动形成 了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集团。同美国相似,日本也经历了自然混业-严格分业-回归混业的历程。 1)20 世纪 20 年代后至大萧条期间,日本银行之间合并资产重组迅速高涨,大 量信托公司、储蓄银行合并形成金融控股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盛行,金融业日益 高度集中。

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采取宽松政策,没有设立法律条文对其国内金融业经 营范围加以限制。 2)金融危机和二战后,国际普遍加强对金融业监管,1948 年日本政府颁布《证 券和外汇法》,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禁止相互准入,可交 叉持股,但持股数量以 10%为上限;1987 年《反垄断法》将持股最高限降低为 5%。 在这期间银行业实行严格分业经营模式3。 3)20 世纪 70 年代中后期,为应对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转型、日元升值压 力,以及大量发行政府债和放宽准入加剧金融脱媒等问题,日本开始推动金融自由化 改革。从 1981 年日本出台新《银行法》并修改《证券交易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买卖,证券公司则向银行 CDs 业务渗透;1985 年 商业银行可兼营信托证券保险等业务;1993 年立法批准不同类型的银行可进行合并, 对分业经营严格管制有了极大松动;1998 年 4 月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 宽对银、证、保的业务限制,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的禁令,彻底打 破分业限制;2007 年保险代理业务也全面解禁。 与美国和英国在利率市场化中后期正式实施混业经营略有差异的是,内外部环境 共同作用下,日本渐进式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时间区间在 1978-1994 年,因此混 业经营的推进和利率市场化几乎同时期进行,而混业政策的放开一直延续到 21 世纪 初。

银行行业报告:金融混业实现的环境、模式及经验借鉴(50页)

文件下载
资源名称:银行行业报告:金融混业实现的环境、模式及经验借鉴(50页)


标签: 金融行业报告

并购家 关于我们   意见反馈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京ICP备12009579号-9

分享

复制链接

ipoipocn@163.com

发送邮件
电子邮件为本站唯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