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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券商发展历程与格局演变报告(37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0年08月16日 06:34 管理员

中国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依其核心企业可分为银行、保险与证券子公司为主的三大 类,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时,皆从这三类中选择一子公司为主体,再结合其它金融 相关业务的子公司一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台湾对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 机构在设立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其核心业务的子公司财务体质必须良好,且具有 一定的规模,如要同时具有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或是资 产规模须达到新台币亿元,而依中国台湾的金融发展状况,其银行业、保险业与证 券业由于资金较雄厚,故若想转金融控股公司就较容易达到设立条件的标准。由于 其他相关业务如期货与信托投资等,在中国台湾发展的时间较晚,规模较不大,因 此中国台湾才没有出现以其它金融相关业务的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

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政治原因,地方上形成了最具政经影响力的本土几大家族;家族 集团企业一直是中国台湾民营经济的骨干与核心,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 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控公司的形成是混业过后中国台湾家族财阀整合自身企业的自然产物。在中国台 湾地区的金融混业改革中,部分家族财阀通过整合自身旗下的金融企业,成立金融 控股公司,后续通过并购等持续扩大自己在金融业版图。回顾混业期间行程的14家 金控,多是中国台湾老牌财阀家族在60年代左右设立的核心金融企业(有保险、银 行等)发展而来,80~90年代分家由二、三代继承人经营,后者在80~90年代的金 融自由化进程中享受到民营金融企业牌照放宽红利,各自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 机构;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之后,顺理成章的整合自身资源拿到金控牌 照。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有不同业务的子公司,而且每一类的子公司不被一家为限。虽然 在开放此条件之初有市场垄断与不利金融机构合并的担忧,但金融控股公司内那如 同类型但是功能不一定相同,可有互补的作用。中国台湾政府曾经尝试推动金融机 构合并,但因两金融机构合并后可能会产生人事与企业文化等冲突,导致经营管理 效率低弱。若在合并之前,金融机构先纳入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在母公司的指导 与时间的调适之下,两家金融机构更能自然合并,而降低合并后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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