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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病种研究报告(191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1年08月27日 08:21 管理员

由图1可知,重疾险的保障病种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中症和轻症疾病的保障数量已趋于稳定,重症 疾病保障数量的增速在2019年至2020年也几乎为零。 根据爱选病种库统计,截止至2021年6月底,市场上重疾险产品中涉及的重症疾病达172种,中症 疾病104种,轻症疾病117种,前症疾病25种,特定重大疾病142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45种,女性特 定重大疾病41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75种,老年特定重大疾病6种,少儿重大疾病39种,罕见特定重大 疾病14种,高费用特定重大疾病23种,失能特定重大疾病5种。 对比去年报告数据,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中各类疾病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其中前症涉及疾病数 量甚至实现了翻倍式增长。由前文述,尽管重疾险整体的疾病平均保障数量已经趋于稳定,但各产品涉 及到的不同的疾病数量却仍在攀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公司仍在追逐重疾险疾病数量的开拓。

然而,从理赔占比的角度来看,2020年《规范》中的28种标准重疾,其理赔占比普遍超过95%,部 分公司在该部分疾病的理赔占比超过99%。因此,额外增加新的疾病对发生率评估精准性的影响很小, 重疾险的病种设置并非越多越好。与其将重疾险的产品战略放在扩张疾病保障数量上,不如进一步优化 现有保障疾病的设置,使得其命名、定义等更加贴近临床实际,也更便于理赔端操作,降低由此带来的 理赔纠纷。保险与专业医学对病种定义的侧重点存在较大的差别。医学中的疾病定义目的是说明某种疾病是 什么、临床表现有哪些等;而保险中的病种定义则主要阐明某种疾病在什么症状、达到什么条件可以获 赔。因此,对于保险产品,疾病定义设置的出发点应该为“医学”与“保险实务”的结合。 出发点明确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建立设置疾病定义的原则和逻辑。我们认为不同疾病定义设置 应该遵循“独立性最大”原则,即疾病定义范围重叠部分越小越好。基于这样的原则在条款中增加一个 新病种才是有真实意义的。

中国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病种研究报告(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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