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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责险白皮书(44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1年12月14日 09:02 管理员

投保董责险排名前三的行业分别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即 TMT 行业)。TMT 行业在各个国 家的证券市场中都是投保率最高的行业之一。董责险不记名涵盖所有负有监督或管理职责的雇员,如有特殊需求,也 可进行特别约定列明被保险人,例如列明包括党委班子成员的情形:条款中可修 订被保险人为“XX 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并经合法程序选任或指派,在保险期间前或保险期间内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雇员的自然人”。也有明确列明涉及的海外企业:如某深主板上市公司 G 披露的董责险被 保险人包括“以下 11 家公司的董监高:FH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ZGFH 国际置业 (美国)有限公司;FH 广场有限公司;FH 中心有限公司;FH 夏威夷度假村有 限公司;NYFH 中心有限公司;TH 投资(旧金山)有限公司;FH 夏威夷度假天 堂有限公司;FH 夏威夷度假社区有限公司;ZF 控股有限公司;88 一街(旧金 山)有限公司”。

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为例,部分董事、高管并未参与造假活动, 只是作为董事或高管身份在某些文件上签字,被股民一并起诉,并最终承担赔偿 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董监高因为过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但是, 对于主观故意的董监高,则不予以理赔。 这点与行政处罚不同,在行政处罚中,通常监管机构不认可仅仅是未参与或 者没有专业能力等原因作为免责申辩理由的;而在董责险的实务操作中,通常会 对董监高的主观要件进行区分对待,定性为故意违法的案件中,没有参与的董监 高个人依然可以获得保障。 当然,以上分析是理论上的区分,由于 A 股市场上缺乏足够的赔付案例(大 多数案例是因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故不对外披露赔付情况),在 真实赔付时,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约定的故意和过失情形进行分别处理仍然存 在疑问。若保险公司单纯以监管机构处罚作为赔付的依据,在目前的实践中将很 可能导致故意和过失的董监高均无法获得董责险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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