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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报告(24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3年03月18日 07:30 管理员

银行类债权资本占用或有所提升。《资本办法》赋予银行风险暴露 25%的风险 权重,其中原始期限在 3 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权重系数为 20%。新巴 III 则根据资本充足率、持续经营能力对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将银行分为 A+、A、B 和 C 四个等级,并赋予差异化的风险权重,取值在 20%~150%之间。相较《资本办法》20%、25%两档风险权重,新巴 III 对于银 行类债权风险权重系数有所提升。 非银机构债权资本占用或下降。我国非银机构业务结构与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 异,受到的监管标准和监督检查要求与辖内银行并不一致,如财务公司客户集中 度和行业集中度均高于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负债端主要来自同业拆入,在市 场极端情况下将面临更高的流动性风险。故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方案的监管 框架,对于非银机构风险暴露的处理主要基于公司风险暴露的计量规则。

参照公司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新巴 III 将非银机构区分为“投资级”和非“投资级”, 两者分别采用 75%、100%的风险权重,相较《资本办法》100%的权重系数整 体有所改善。股权投资方面,下调中央财政支持的股权投资。新巴 III 框架下,新增获得国家 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风险这一风险子类,风险权重系数设定为 400%。其中,对中央财政持股 30%以上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下调至 250%,鼓 励银行开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 次级债风险权重由 100%提升至 150%,TLAC 债风险权重设定为 150%。次级 债采用 150%的权重,是《最终方案》进行的修订之一。从实质风险角度来看, 次级债权风险相对较高,将次级债的权重调整至高于一般公司债权,体现了巴塞 尔对相应资产的风险层次划分。而遵循《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 理办法》,“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 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新巴 III 也将 TLAC 债务工具风险权重系数设定 为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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