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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报告(21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1年05月07日 05:34 管理员

现有的联合贷业务模式下,存在风险分担比例在金融机构与助贷或联合贷款机构之间划分不 合理的情况。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为整个信贷余额的信用风险兜底,却未参与到贷款的风险管理 环节中,客户筛选和风控完全依赖于小贷公司或者互联网平台。高杠杆和不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使得互联网贷款在快速扩张的同时,给整个金融系统积累了大量的信用风险。 网络小贷暂行办法出台,大幅提升联合贷款出资比例要求。针对部分小贷公司通过高杠杆率迅速扩 张、潜在金融风险暴露的现象,2020 年 11 月 2 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出资比例、杠杆要求、风控体系、单户 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详细规范。 

明确联合贷款模式的出资比例不能低于 30%,杠杆规模不超过净资产 5 倍。 2)明确属地经营原则,逐步纳入银保监会监管体系。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 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 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意 味着如果未来需要开展跨省业务,需要银保监会批注。 3)对户均余额做出限制,防止个人过度负债。暂行办法要求,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上限不 得超过人民币 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 3年年均收入的 1/3,同时要求法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 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落实“独立风控、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出资金融机构不得将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暂行 办法同时明确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 业务外包。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 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在 2020 年 7 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基础上围绕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集中度管理、互联网贷款上限提出定量监管指标,并规定地 方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1)全口径纳入 30%出资比例的监管,联合贷款存在压降压力。《通知》规定联合贷款模式下,单笔 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与此前网络小贷新规保持一致,同时将信托、消费金融等 机构纳入到合作方口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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