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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法手册(222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1年09月28日 05:59 管理员

近十年来,中国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西方慈善文化与实践的引入、民众逐步形成公民 意识等因素,在政府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现代慈善行业体系开始逐步确立。社会 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社会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水涨船高,不同于早期局限于地域及血缘 范围的救助行为,救助对象覆盖面辐射至全国,甚至走出国门,救助方式上从“授人以鱼” 向“授人以渔”转换。 2008 年被称为“公益元年”,是中国慈善行业发展的重要分水岭。受汶川地震和北京奥 运的影响,2008 年中国志愿者队伍增加了 1472 万人,年增长率为 31.8%。同年,中国接收国 内外各类社会捐赠款物共计 1070 亿元人民币,是 2007 年的 3.5 倍;募集彩票公益金 371 亿元, 比 2007 年增长 4.2%。1 社会慈善公信力危机的出现 快速发展的慈善行业在不断孕育优秀的社会组织及慈善公众人物的同时,也出现了荒诞 离奇的负面新闻。许多社会组织对于机构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等规范意识不足,缺乏公信力 建设的动力。信任危机爆发后,慈善行业开始进行反思及公信力重塑。 彼时的中国公益被信任危机笼罩,然而公益法治化的呼声却似雨后春笋般涌现,同时也 为民间慈善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机遇。根据民政部 2016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止至 2016 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 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 2.9 万个(其中:慈善超市 8966 个)。全年共接收社会捐赠款 827.0 亿元,比上年增长 26.4%。全年有 1165.8 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全年有 931.0 万人次在 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 2522.6 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全国共有社会组织 70.2 万个,比上年增长 6.0%;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 763.7 万人,比上年增长 3.9%。接收各类社会捐赠 786.7 亿元。 慈善法治化建设正如同立法所预期的那样,为中国慈善行业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在促 进慈善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更多地关心并参与慈善事业。 1.2 慈善行业构成 a). 社会组织 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慈善行业的重要力量。 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原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随《慈善法》的颁布后,将原先确实属于非营 利性质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改称之为社会服务机构 3 。基金会是一种基于一定财产关系形成的 财团性组织,其特点是以财产及公益关系为基础;社会团体是一种基于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 的会员制组织,其特点是以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基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指那 些由民间出资成立的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它们与社会团体、基金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是一 种直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实体性机构。4 社会组织通过整合和动员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服务等方式推进,发挥作用,填补公共领 域的空缺与不足。目前,中国社会组织涵盖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自然灾害、 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将“慈善组织”作为主体予以规范。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 慈善组织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在《慈善法》的框架 下,“慈善组织”属于特殊的身份属性,所有在《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需进行申请才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由于《慈善法》配套的制度衔接仍未完善, 目前许多社会组织对于是否需要申请慈善组织认定仍然保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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